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7-23 来源:安徽省商务厅
各市、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实施方案及确认新增补贴品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62号)精神,经公开招标,合肥美菱车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0家电动自行车企业生产的相关品牌和具体规格型号电动自行车中标,成为我省家电下乡产品。请各地按照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电动自行车)操作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14号)以及《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备案工作。
一、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
1. 必须是中标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 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
3. 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条件;
4. 必须具备补贴农民资金代垫直补条件;
5. 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二、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备案程序
1. 中标企业或其授权企业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www.jdxx.gov.cn),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
2. 企业或销售网点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销售网点与企业签订的协议、销售网点备案申请书(由网点出具并盖网点章),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都门申请备案;
3.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网点,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审批备案。
三、有关工作要求
1. 只有通过备案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方可销售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非备案网点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
2. 中标企业不得向非备案网点提供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违反规定的,将予以扣缴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处罚。
3. 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
4. 现有的安徽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的备案网点(不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备案网点)可销售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不需再次备案。
附件:1.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下乡中标企业及中标品牌表
2.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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