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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合肥市商务局关于对酒类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的通告
2009-11-23
酒类商品是特殊商品,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为进一步强化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生产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和《安徽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及合肥市商务局的统一安排,市商务局决定自2008年11月20日起对全市酒类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除外。
二、我市境内所有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餐饮企业和酒吧等娱乐场所),都必须进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经营者下属的分支机构、连锁店、分店、门点、摊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视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
三、2008年11月20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按属地管理(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原则,必须于11月20日至12月20日到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领取酒类经营备案登记简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生产许可证(仅限生产商)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的填写经营备案登记简表,并于领取后5日内提交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备案登记简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登记表;审查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五、2008年11月20日后取得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县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
六、对拒不办理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者,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合肥市商务局地址: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B区九楼
监督举报电话:3538366 2678910
蜀山区商务局地址:梅山路107号308室 监督举报电话:5121600
庐阳区商务局地址:濉溪路287号4楼 监督举报电话:5699409
瑶海区商务局地址:明光路1号5楼 监督举报电话:4450039
包河区商务局地址:包河大道118号 监督举报电话:3357485
肥西县商务局地址:上派镇巢湖中路85号 监督举报电话:8841799
肥东县商务局地址:水湖镇长寿路26号 监督举报电话:7711278
长丰县商务局地址:店埠镇财贸大厦3楼 监督举报电话:6671718-8203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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